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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455-1997 紡織品 燃燒性能試驗 垂直法
發布時間:2013/8/14 12:48:17 瀏覽量:9106
前 言
本標準非等效采用日本工業標準JIS 1091-1992《纖維制品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本標準是對GB 5455-85《紡織織物 阻燃性能測定 垂直法》進行修訂。
本修訂標準增加了前言,取消了附加說明,并將其內容并入前言中。本標準繼承了原標準的重要技術內容,并對標準的名稱、章節的編排及技術內容進行了補充和修改。主要的技術修改如下:
1.標準的名稱改為《紡織品 燃燒性能試驗 垂直法》;
2.在標準適用范圍中增加經阻燃處理后的涂層織物、層壓織物;
3.原標準中要求燃燒試驗箱為不銹鋼制成,本標準將此要求改為耐熱及耐腐蝕材料;
4.增加引用標準一章;
5.刪除原標準中的阻燃性及阻燃處理兩個術語,同時給其他保留的五個術語加上對應的英文名稱;
6.增加原理一章;
7.增加試驗人員的保健和安全一章;
8.調濕時間:原標準中要求薄織物8h、厚織物24h,本標準修改為在標準大氣中視試樣厚薄放置8~24h直至達到吸濕放濕平衡;
9.對在燃燒過程中有滴落物的試樣,增加其滴落物是否引起下面脫脂棉燃燒的試驗;
10.原標準中5.8條"……計數器上所示數值乘以0.1即為秒數,精度可至0.1s",改為"讀取續燃時間和陰燃時間,讀數應精確到0.1 s";
11.增加"試驗結果及分析"一章;
12.取消原標準中的第7章附錄。
本標準于1985年首次發布,1997年修訂。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GB 5455-85。
本標準由中國紡織總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紡織總會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紡織總會標準化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淑清、金純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紡織品 燃燒性能試驗 垂直法
Textiles-Burning behaviour-Vertical method
GB/T 5455-1997
代替GB 5455-85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各種阻燃紡織品阻燃性能的試驗方法,用以測定紡織品續燃、陰燃及炭化的傾向。
本標準適用于阻燃的機織物、針織物、涂層產品、層壓產品等阻燃性能的測定。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529-86 紡織品的調濕和試驗用標準大氣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續燃 afterflame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移開(點)火源后材料持續的有焰燃燒。
3.2 續燃時間 afterflametime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移開(點)火源后材料持續有焰燃燒的時間。
3.3 陰燃 afterglow
當有焰燃燒終止后,或如為無焰燃燒者移開(點)火源后,材料持續的無焰燃燒。
3.4 陰燃時間 afterglowtime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當有焰燃燒終止后,或者移開(點)火源后,材料持續無焰燃燒的時間。
3.5 損毀長度 damagedlength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在規定方向上材料損毀面積的最大距離。
4、原理
將一定尺寸的試樣置于規定的燃燒器下點燃,測量規定點燃時間后,試樣的續燃、陰燃時間及損毀長度。
5、試驗人員的健康與安全
紡織材料的燃燒所產生的煙霧和氣體,具有一定毒性,會影響工作人員健康?蓪y試儀器安裝在通風柜內,每次試驗后應排除煙霧和煙塵,但在試樣燃燒過程中要關閉通風系統,以免影響試驗結果。
6、設備和材料
6.1 垂直燃燒試驗儀
6.1.1 燃燒試驗箱:是用耐熱及耐煙霧侵蝕的材料制成的前面裝有玻璃門的直立長方形燃燒箱,箱內尺寸為329mm×329mm×767mm。箱頂有均勻排列的16個內徑為12.5mm的排氣孔。為防止箱外氣流的影響,距箱頂外30mm處加裝頂板一塊,箱兩側下部各開有6個內徑為12.5mm的通風孔。箱頂有支架可承掛試樣夾,使試樣夾與前門垂直并位于試驗箱中心,試樣夾的底部位于點火器管口最高點之上17mm。箱底鋪有耐熱及耐腐蝕材料制成的板,長寬較箱底各小25mm,厚度約3mm。另在箱子中央放一塊可承受熔滴或其他碎片的板或絲網,其最小尺寸為152mm×l52mm×l.5mm。整個儀器構造見圖1。
圖1 垂直燃燒試驗儀構造圖
6.1.2 試樣夾:用以固定試樣防止卷曲并保持試樣于垂直位置。試樣夾由二塊厚2.0mm,長422mm,寬89mm,U形不銹鋼板組成,其內框尺寸為356mm×51 mm。試樣固定于二板中間,兩邊用夾子夾緊。
6.1.3 點火器:采用圖2所示的點火器。點火器管口內徑為11 mm,管頭與垂線成25°。
圖2 點火器
6.1.4 點火器入口氣體壓力為17.2kPa±1.7kPa。
6.1.5 控制部分:有電源開關,電火花點火開關,點火器啟動開關,試樣點燃時間設定計,續燃時間計,陰燃時間計,氣源供給指示燈,氣體調節閥等。
6.2 氣體
工業用丙烷或丁烷氣體。
6.3 重錘
每一重錘附以掛鉤,可將重錘掛在測試后試樣一側的下端,用以測定損毀長度。按表1織物質量不同選用重錘。
表1 織物質量與選用重錘重量的關系
織物質量,g/m2 重錘質量,g
101以下 54.5
101~207以下 113.4
207~338以下 226.8
338~650以下 340.2
650及以上 453.6
6.4 醫用脫脂棉
6.5 不銹鋼尺
精度1 mm。
6.6 密封容器。
7 試樣及調濕
7.1 試樣應從距離布邊1/10幅寬的部位量取。試樣尺寸為300mm×80mm,長的一邊要與織物經向(縱向)或緯向(橫向)平行。
7.2 每一樣品,經向及緯向(縱向及橫向)各取五塊試樣,經向(縱向)試樣不能取自同一經紗,緯向(橫向)試樣不能取自同一緯紗。
7.3 試樣應按GB 6529規定,在二級標準大氣中,即溫度20℃±2℃,相對濕度65%±3%,視樣品薄厚放置8~24h,直至達到平衡,然后,取出放入密封容器內,也可按有關各方面商定的條件進行處理。仲裁試驗應放置24h。
8 試驗步驟
8.1 試驗溫濕度:試驗在溫度為10~30℃及相對濕度為30%~80%的大氣中進行。
8.2接通電源及氣源。
8.3 將試驗箱前門關好,按下電源開關,指示燈亮表示電源已通,將條件轉換開關放在焰高測定位置,打開氣體供給閥門,按點火開關,點著點火器,用氣閥調節裝置調節火焰,使其高度穩定達到40mm±2mm,然后將條件轉換開關放在試驗位置。
8.4 檢查續燃、陰燃計時器是否在零位上。
8.5 點燃時間設定為12s。
8.6 將試樣放入試樣夾中,試樣下沿應與試樣夾兩下端齊平,打開試驗箱門,將試樣夾連同試樣垂直掛于試驗箱中。
8.7 關閉箱門,此時電源指示燈應明亮,按點火開關,點著點火器,待30s火焰穩定后,按起動開關,使點火器移到試樣正下方,點燃試樣。此時距試樣從密封容器內取出的時間必須在lmin以內。
8.8 12s后,點火器恢復原位,續燃計時器開始計時,待續燃停止,立即按計時器的停止開關,陰燃計時器開始計時,待陰燃停止后,按計時器的停止開關。讀取續燃時間和陰燃時間,讀數應精確到0.1 s。
8.9 當試驗熔融性纖維制成的織物時,如果被測試樣在燃燒過程中有溶滴產生,則應在試驗箱的箱底平鋪上10mm厚的脫脂棉。注意熔融脫落物是否引起脫脂棉的燃燒或陰燃,并記錄。
8.10 打開試驗箱前門,取出試樣夾,卸下試樣,先沿其長度方向炭化處對折一下,然后在試樣的下端一側,距其底邊及側邊各約6mm處,掛上按試樣單位面積的質量選用的重錘,再用手緩緩提起試樣下端的另-側,讓重錘懸空,再放下,測量試樣撕裂的長度,即為損毀長度,結果精確到1mm。
8.11 清除試驗箱中碎片,并開動通風設備,排除試驗箱中的煙霧及氣體,然后再測試下一個試樣。
9 試驗結果及分析
9.1 分別計算經向(縱向)及緯向(橫向)五個試樣的續燃時間、陰燃時間及損毀長度的平均值。
9.2 記錄燃燒過程中滴落物引起脫脂棉燃燒的試樣。
9.3 對某些樣品,可能其中的幾個試樣被燒通,記錄各未燒通試樣的續燃時間、陰燃時間及損毀長度的實測值,并在試驗報告中注明有幾塊試樣燒通。
9.4 對燃燒時熔融又連接到一起的試樣,測量損毀長度時應以熔融的最高點為準。
10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幾項:
a)說明試驗是按本標準進行的;
b)試樣的種類、名稱、組織規格;
c)試樣的調濕處理時間及大氣條件;
d)試驗時的大氣條件;
e)氣源種類;
f)報告經、緯向(縱、橫向)各試樣的續燃時間、陰燃時間、損毀長度的實測值及其平均值;
g)報告燃燒時特征,如炭化、熔融、收縮、卷曲、燒通等;
h)報告燃燒時是否有滴落物,及是否會引起脫脂棉燃燒或陰燃;
i)試驗日期及試驗人員。